日期:2019-03-21 10:14:29
國慶長假期間,南京一保姆因雇主未給其放假而要求雇主給其三倍工資或予補假?!冬F代快報》近日報道說,如今這種情況已非個別,雇主與保姆因此而產生的節(jié)假日加班費矛盾,以及保姆能否帶薪休假等問題漸顯突出。對此,南京市勞動監(jiān)察支隊工作人員表示:目前保姆還屬于一種特殊用工形式,她們與雇主之間多是雇傭關系,現行的加班工資規(guī)定尚難以覆蓋到這一人群,并無保姆節(jié)假日上班工資翻倍甚至三倍之說。而不少保姆對這種說法不予認可。那么,保姆到底該不該享受加班費以及帶薪休假等勞動者權益呢?
是勞動者就該享此權益
解讀保姆該不該享受節(jié)日加班費以及帶薪休假等權益問題,最根本的是要明確保姆是不是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
勞動者的普通定義,是指勞動要素的供給者和勞動的承擔者。而法律定義上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依據這樣的定義,應當說只要是符合上述條件的保姆,就都是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
既然是勞動者,為什么有人又認為她們不能享受勞動法所規(guī)定的休假或假期加班應得加班費等權益呢?這是因為,我國現行《勞動法》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庇捎谶@里所言明的勞動者,有著在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用語,所以那些在“用人家庭”里就業(yè)的保姆,就往往被有些人理解為不在此法的覆蓋之內。
其實,這樣的理解是未必準確的。事實上,“用人家庭”也并不是不能理解為“用人單位”。如今,隨著家庭服務業(yè)的社會化發(fā)展,保姆等家政從業(yè)人員已成為這個社會化職業(yè)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可以說,當今時代的保姆與舊社會的傭人已不可同日而語?,F在許多在私人家庭里就業(yè)的保姆,亦同樣與用人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同樣應該享受到與社會上其他勞動者一樣的權益。
今年9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在研究部署發(fā)展家庭服務業(yè)的政策措施時指出,家庭亦是就業(yè)單位,發(fā)展家庭服務業(yè)對于增加就業(yè)、改善民生、調整產業(yè)結構等具有重要作用。會上部署的五大政策措施,有一條就是專門強調要“切實維護家庭服務從業(yè)人員合法權益,規(guī)范家政服務機構、家庭和家政服務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維護家政服務員勞動報酬和休息權益”的。這些都表明,保姆依法依政策享受節(jié)日加班費以及帶薪休假等權益,是完全應該的。
還需要完善操作辦法
現實中,有些個人雇傭保姆從事家務勞動,的確不像《勞動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那樣簽有勞動合同,似乎不宜享受節(jié)期加班“三倍工資”之類的權益。但保姆有權享受法定假期,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如果保姆在假期里上班了,按情理說用人方就應該給予相應的補償。這方面空白的法規(guī)當及早為之明確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當然,保姆這一勞動者群體又確實有些特殊情況。例如,有些保姆與雇主之間或許確實只是一種雇傭關系,這種關系出現需要調解的事項時,若按勞動關系來處理,的確有點為難;再如,有些保姆是長年居住在用人方家庭里的,什么時候或情形下算上班、下班或加班,也不好像企業(yè)那樣分得很清楚。所以,對于如何保障保姆享受加班費和帶薪休假等權益問題,還需要加快完善相關的操作辦法。
完善中有一個總的前提是,不管保姆與用人方是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其作為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享受勞動者合法權益都是應當給予保障的。至于具體的辦法怎么完善,原來的相關規(guī)定尚是空白的,當為之填補空白;有些雖有原則性規(guī)定但不夠細化和明確的,當進一步加以細化和明確。譬如,那些未跟家政公司簽訂合同和不是由家政公司委派的保姆,在與雇主處于雇傭關系的情形時,當如何保障其權利和促使雙方盡到各自的義務等,目前就還缺乏統(tǒng)一明確的操作規(guī)定,這就應當依法加以完善。
當然,這是一項繁雜的工作,但我們又不能不做。一方面,這是處理現實中這類問題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當今的家庭服務業(yè)正以市場化、社會化趨勢發(fā)展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大產業(yè),而隨之而來的保姆主張上述那類權利的事項也會日益多起來,所以亟須完善相關的操作辦法來加以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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