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6-01 11:59:44
三霸:雇主不得拒付聘用金
家政服務合同暗藏五“霸”
【條款】“服務員在非刑事行為的情況下,雇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聘用金?!?/p>
【案例】家住蓮花街道的章小姐家里有高位截癱的殘疾人。2007年10月2日,她與某家政公司簽訂合同,保姆當天開始工作。工作兩日后,該保姆以工作辛苦為由要求辭工,但合同書中有寫明保姆辭工要提前一星期通知雇主。章小姐遂沒有同意,雙方協(xié)商時產(chǎn)生摩擦,保姆有辱罵和推搡雇主的行為,并于當月6日辭工。家政公司仍要求章小姐支付保姆5天工資,并拒絕返還其他費用。
【點評】該條款單方面剝奪了雇主的合同抗辯權。家政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就是由家庭服務人員按約定提供服務,雇主按約定支付報酬。當服務員不提供服務或提供服務不符合約定時,雇主均可拒付報酬,而非只有在服務員觸犯刑法的情形下才可拒付報酬。
四霸:非雇主原因換人收調換費
家政服務合同暗藏五“霸”
【條款】“除意外事件外,雇主須將家政服務員送回家政公司駐地,并辦理調換等相應變更手續(xù),當雇主同家政服務員就人選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不屬家政公司違約;家政公司可到其他公司為雇主提供人選,基于成本考慮,家政公司可從第六次選人開始收取雇主調換費200元/次?!?/p>
【案例】2007年2月,肖先生在某家政服務公司雇請了兩個保姆在家工作一個負責家務一個負責小孩。其間,由于保姆有事辭職、兩個保姆有矛盾等非雇主原因,一共換了五個保姆。到第六次時,家政公司稱,按合同規(guī)定,今后再換保姆需繳納每人次200元調換費。為此,肖先生提出解除合約和退還余款,被家政公司拒絕。
【點評】家政服務合同中,家政公司的主要義務就是為雇主提供合適的服務員,從事約定的服務。若家政公司提供的人選不適,則屬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應當繼續(xù)履行義務,提供合適的服務員。而“從第六次選任開始收取家政公司調換費200元/次”,顯然是家政公司將自己繼續(xù)履行義務的成本轉嫁給了雇主,損害了雇主的利益。
五霸:雇主不得解除合同
家政服務合同暗藏五“霸”
【條款】“在服務員工作期間,若不能使雇主滿意,可隨時解聘家政服務員。但要按家政服務員實際工作日給服務員結算工資,不能因服務員有事辭工或對服務員不滿而解除合同,本公司可保證一周內安排合適的服務員。”
【案例】2006年5月,雇主閆小姐與某家政公司簽訂兩年合同,交5760元。半年后,已更換3個保姆,但閆小姐均不滿意,要求解約退費,但該公司稱只能換保姆到滿意為止,不能解除合同。
【點評】合同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若服務員辭工已構成違約,因其所服務事項具有時效性,所以返工或另行安排服務員已成為不必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時,雇主當然可以解除合同。而雇主“對服務員不滿”往往也是因為服務員不能勝任合同約定的工作事項,更存在家政公司更換的服務員仍不能勝任的情況。只允許更換服務員而不得解除合同的條款,是對雇主合同解除權的限制,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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